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关于印发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分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确定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中晚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特制定《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中晚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二00五年九月二日
附:
2005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主产区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7省中晚稻上市后,当中晚籼稻市场价格低于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2元,粳稻市场价格低于每市斤0.75元时,执行本预案。其他中晚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