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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一、非法转让土地类
  (一)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三)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五)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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