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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人民币图样使用管理办法》和《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公布实施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可以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宣传国家政策;
  (二)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三)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并连续经营三年以上;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中应说明装帧流通人民币的用途、目的、数量、品种、样式、制作单位和装帧单位名称等内容。
  申请装帧流通人民币1万枚(套)以上的法人,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一)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二)企业决策层的决议;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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