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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符合《办法》第十四条、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受托人实收资本和净资产不足6000万美元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的,应当提供控股股东的全责担保函;
  (三)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至少包括投资授权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研究报告制度、品种选择制度、交易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投资决策流程、交易对手选择标准、风险评估和绩效考核指标、风险控制机制、职业道德准则、稽核检查措施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
  (四)境外投资管理方案、操作策略和交易席位安排等;
  (五)境外投资专业人员数量和简历;
  (六)信息系统、交易系统和投资管理系统等保险外汇资金投资技术支持系统的说明;
  (七)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八)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书,或者经公证的公司董事或者合伙人签署的声明;
  (九)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公司财务报表;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公司内控制度审计报告;
  (十一)责任保险有效保单复印件;
  (十二)与委托人、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十三)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性和履行《办法》、本细则规定职责的承诺书;
  (十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前款第(八)项所称监管意见书和声明,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净资产、管理资产规模、业务管理经验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中国保监会根据《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从公司治理、资产规模、管理经验、研究能力、投资业绩、内部控制和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境外受托人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条件进行审慎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十二条 境内托管人托管委托人境外投资保险外汇资金,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符合《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书面说明;
  (三)从事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的资质证明;
  (四)独立托管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至少包括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追加和提取、证券交割和资金清算、内部控制与风险防范、与委托人和受托人信息核对、境外代理人及其次托管人选择、职业道德准则、稽核检查机制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机制等;
  (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公司财务报表和经公证的公司董事签署的声明;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1年公司内控制度审计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托管业务内容;
  (七)全球托管网络列表,注明与保险外汇资金托管相关的境外托管代理人、次托管人的名称和所在国家,以及符合《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说明;
  (八)与委托人、受托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九)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性和履行《办法》、本细则规定职责的承诺书;
  (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前款第(五)项所称声明应当包括实收资本、净资产、托管资产规模、托管业务经验和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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