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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五)增加或者减少单一受托人管理保险外汇资金规模,包括决策依据和受托人投资管理业绩,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上报;
  (六)投资指引制订或者变更,应在15日内上报;
  (七)投资管理协议、托管协议及法律意见签订,应在5日内上报;
  (八)投资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影响保险外汇资金安全和投资业绩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在2日内上报;
  (九)受托人和境内托管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应在2日内上报。
  委托人报告前款第(八)项规定事项时,应当包括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五条 与委托人有下列关系的商业银行,不得担任该委托人的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
  (一)委托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超过10%的;
  (二)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委托人股份超过10%的;
  (三)委托人和商业银行分别被同一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定其他可能影响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独立性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关系的商业银行和境外受托人,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委托人的境内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受托人:
  (一)商业银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受托人股份超过10%的;
  (二)境外受托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商业银行股份超过10%的;
  (三)商业银行和境外受托人分别被同一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股份超过10%的;
  (四)中国保监会认定其他可能影响受托人和境内托管人独立性的。
  第四十七条 受托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每年6月底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投资业绩和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情况;
  (二)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上报受托管理保险外汇资金的投资业绩和风险评估报告;
  (三)投资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影响保险资金安全和投资业绩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在2日内上报;
  (四)注册资本、股东结构或者合伙人发生重大变化,应在5日内上报;
  (五)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应在5日内上报;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托人报告前款第(三)项规定事项时,应当包括资产保全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八条 境内托管人除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外,还应当报告下列事项:
  (一)每年6月底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财务报表,包括托管保险外汇资金情况;
  (二)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应在5日内上报;
  (三)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应在5日内上报;
  (四)确定或者变更境外托管代理人及其次托管人,应在5日内上报;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及有关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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