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备案审核程序规定
(市场规范管理司 2005年8月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的备案审核工作,规范审核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
行政许可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品牌汽车备案审核的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审核工作受理的条件、程序等文件和规定,应及时在国家工商总局的“红盾信息网”及办公接待场所进行公示。
第三条 市场规范管理司重要商品市场管理处负责品牌汽车经营企业申请备案的审核工作。加强对备案的品牌汽车经营企业及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对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和品牌汽车经销商申请备案的材料,按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申报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授权证明
1、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的有关登记注册证明
2、该品牌汽车的商标注册情况或许可使用情况、外观中文标识
3、与该品牌汽车生产企业签定的授权合同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统一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
(五)授权品牌汽车经销商的合同样本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进口汽车品牌总经销商除提供上述备案材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该品牌汽车进口的证明。
二、申报品牌汽车经销商备案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品牌汽车供应商的授权证明
(三)售后服务措施(退赔、更换、维修、保养等内容)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对符合规定形式、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申请应当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出更正意见;不予受理申请备案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