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定期召开全国伤害监测工作会议,总结、完善监测工作。
七、质量控制
1.重视组织工作
国家、省、县(市、区)各级疾控中心及监测哨点医院,应分别成立各自的监测工作组,各级监测工作组明确职责,分级承担各自所辖区域内的监测质量的全程控制工作,并进行年终考评。
2.统一质量控制方法
对培训、监测对象确认、报告卡填写、数据管理等制定统一的质量控制方案;
3.加强工作督导
各级监测工作组承担各自所辖区域内的医院伤害监测的督导任务。定期开展漏报、错报、漏录、错录调查,评估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保证数据质量。
八、组织领导和各级职责
在卫生部的领导下,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负责协调、组织实施及经费安排,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和疾控中心负责当地伤害监测工作的实施。
(一)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
1.负责制定、修订全国伤害监测方案,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
2.成立全国伤害监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和技术指导组,为监测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现场督导、质量控制和评价。
3.负责伤害监测点的确定。
4.负责组织全国伤害监测工作的筹备和实施。
5.制定全国伤害监测培训方案和计划,编制培训资料,组织开展一级培训,对二级和三级培训提供技术指导。
6.开展现场督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7.汇总、分析监测资料,编制和发布监测报告。
8.制定全国伤害监测数据分级管理要求,提供统一的数据管理程序,负责全国监测资料和数据的保存与管理。
(二)省级疾控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疾控中心成立相应的省级伤害监测工作组。省级伤害监测工作组由省级疾控中心伤害监测相关科室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根据全国伤害监测工作方案和工作手册,制定当地的伤害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伤害监测工作。
2.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实际情况制定监测相关人员培训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定期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伤害监测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中国疾控中心慢病中心组织的伤害监测工作省际联合督导检查。
4.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伤害监测质控计划,定期组织质控检查;收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数据,审核数据质量,按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