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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2005修改)

  第八条 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符合要求后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材料多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 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 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 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一)评审小组主要由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成员(以下简称水利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不多于两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技术专家参加。
  (二)评审小组的人数一般为5人,可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规模、性质和申请认证项目(参数)的多少适当增减。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增加,监督评审或扩项评审的评审小组人数可适当减少。
  (三)首次评审或复查评审的评审小组应配备1名由被评审质检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选派的国家级计量认证评审员。
  (四)评审小组设组长、硬件组长、软件组长各1人。
  (五)必要时,办公室可增派观察员。
  第十五条 评审小组组长应及时与办公室、评审小组其他成员以及被评审质检机构联系。评审小组应认真研究申请材料,提出现场评审方案。评审小组组长可根据需要,与办公室和被评审质检机构协商,安排评审员对被评审质检机构进行预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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