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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体育经济司是总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授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代行总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职能。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科学学会、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是总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各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单位政府采购作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承办的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和有关操作性文件。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体育经济司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有的关政策。
  (二)制定总局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制定总局政府采购规划。
  (四)负责总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五)编制总局政府采购预算。
  (六)制定总局部门采购目录及标准。
  (七)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职责
  (一)拟定总局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的审核、汇总、上报。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考核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工作业绩,并对其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四)处理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五)负责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咨询、宣传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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