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计划。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二)制定方案。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汇总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施采购。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分别转交相关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办理。
(四)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代理政府采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局统一支付。
第七章 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无法采购的项目,经批准后,可由本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由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达到财政部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单位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二份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后,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