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2005年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5]13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文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稳定稻谷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做好早籼稻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二00五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2005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在早籼稻主产区江西、湖南、湖北、安徽4省早籼稻上市后,当市场价格低于公布的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元时,执行本预案。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元,是指2005年生产的国标三等质量标准的早籼稻,具体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以上,整精米率50%以上。最低收购价是指直接承担向农民收购早籼稻的库点到库收购价。
非标准品的早籼稻具体收购价格水平,根据水分、杂质、等级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相邻等级之间的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