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批准下达建设单位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抄送开户建设银行(以下简称经办行)一份,据以办理拨款。
第六条 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表,为建设单位具体安排年度内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及其投资额的文件(附表式)。建设单位要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编制年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表送经办行一份。经办行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审查:
(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额,不得超过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年度投资额;
(二)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筑标准等,应与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相符;
(三)投资的分配,应当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保证重点,按照计划进度,安排落实,不留缺口。
对任意改变建筑标准、 扩大建设规模, 以及搞计划外工程的,应坚决制止,不予拨款。
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附有上述项目表的,建设单位可不另编送。
第七条 施工图预算是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算工程款和考核工程成本的依据。施工企业应将施工图预算送经办行一份。建设银行要协同有关单位,根据规定的造价标准、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材料预算价格等审查施工图预算,核实工程造价,并且按照审查后的预算监督拨款。
第八条 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为确定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拨款的文件。建设单位要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送经办行审查签注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同级建设银行审查。建设银行在财政预算确定的基本建设拨款范围内,分别对各部门成立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预算的追加或核减,通过财政部门办理。
各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预算拨款范围内,批准下达建设单位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计划时,应抄送经办行一份。各级建设银行在计划年度内拨给各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资金,不得超过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
第九条 各部门在核定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范围内,根据建设进度和实际需要,分次提出拨款计划,经同级建设银行核定后,据以向建设单位分配拨款限额,建设单位在拨款限额范围内按照规定向经办行支用款项。对于没有拨款限额,或者超过拨款限额的,建设银行不得拨款。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用,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人民银行不办理基本建设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