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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

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方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日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发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更好地为发展农业生产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和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预算的农业、 农垦、 农机(不包括制造业)、林业、(不包括森工)、畜牧、水利、水产、气象、侨办、知青办、劳改系统(以下简称农业各部门)的国营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农业拨款,均由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根据本办法监督拨付。
  各级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和农业各部门的自筹资金,经批准用于农业的各项支出,也由农业银行按照本办法监督拨付。
  农业各部门的基本建设拨款,仍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第三条 为了做好农业拨款监督拨付工作, 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在安排支农资金计划时,要通知同级农业银行参与研究,以便了解情况,提供意见,协助做好计划安排工作,并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支农资金。
 第四条 农业银行对各项农业拨款; 必须按预算、按计划, 按制度进行监督拨付,并与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共同维护财经纪律,按照规定的用途监督使用,防止贪污浪费、截留挪用。农业银行监督拨付各项农业拨款,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及时拨付。要积极为农业生产建设服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拨款依据和程序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的国家预算, 安排的各项农业拨款指标 (包括执行中的调整指标)和核定的农业各部门的年度预算、季度用款计划,要抄送同级农业银行。
 第六条 农业各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 季度用款计划内, 核定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年度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季度用款计划和事业计划,要抄送用款单位开户的农业银行,作为监督拨付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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