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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拨款监督拨付试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于农业各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防御自然灾害所购置的防汛、 抗
旱、 防疫、防雹等物资器材,开户的农业银行应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提货单等凭证
监督付款,上述工作结束后,农业银行应督促经办单位将结余物资器材及时清理,妥善保管,防止浪费,未经批准不得动用。
 第十三条 农业各部门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农业银行应在拨款限额或划拨资金额度内监督拨付,其中人员工资、应按照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拨付;设备购置费,应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和集团购买力计划审查拨付。

四、支援农村社队拨款

 第十四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村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水产养殖基地补助费等,是国家帮助集体发展生产建设的资金,农业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和农业各部门颁发的有关规定监督拨付。不得用于国家举办的工程,不得用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非生产性开支。否则,农业银行有权拒绝拨付。
 第十五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各项农业拨款的使用, 要贯彻 “自力更生为生,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要坚持“确有物资,物资适用,群众欢迎,讲求实效”的原则。要防止以“国家支援”和“钱物结合”为名,向社队强行推销和分配残次产品或不适用的物资。
 第十六条 国家支援农村社队的小型农田水利、 小水电、开荒、 各种商品基地建设等工程性补助费,农业银行要协助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施工前, 帮助社队做好计划安排,落实物资和资金来源,防止留有缺口;在施工过程中, 检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按工程进度监督拨付;在竣工时,按照计划、合同参加验收,检查投资效果,并及时督促清理结余的物资、资金和做好工程决算。
 第十七条 知青经费(包括安置费、 扶持生产资金和业务费), 是国家用于安置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的专项拨款,农业银行要根据批准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监督拨付。对按规定应上交未用完的知青经费,农业银行应督促上交。

五、检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 农业银行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方针、 政策、计划、 制度,对各项农业拨款使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并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深入用款单位和工程现场,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对资金管理使用好、效果显著的,要总结推广;对资金管理差、效果不好的,要帮助改进;对不按计划、制度用款的,有权拒绝拨付,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浪费严重,不及时处理的,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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