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7月9日 实施日期:1993年7月9日)废止优质产品标志实施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国家经委颁发)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第五章第
二十九条的规定,为了表彰先进,鼓励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产品,国家决定对优质产品实行颁发优质产品标志制度。
第二条 优质产品标志,是产品的荣誉标记,是督促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维护用户利益、促进产品质量提高的有效措施。一切批量生产的工业产品,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申请并授予优质产品标志。
(二)优质产品标志的分级
第三条 根据优质产品质量水平,标志分两级:一是获得国家质量奖的优质产品,根据国家经委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规定,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的荣誉标志(图案与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式样相同);二是产品质量符合优质产品评选条件但没有评上国家质量奖的,授予有“优”字样的质量标志。
(三)评选条件
第四条 授予金质奖章、银质奖章荣誉标志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
优质产品奖励条例》的一切规定。
第五条 授予有“优”字样的质量标志,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一定声誉;
2、各项质量指标优于现行各级技术标准的规定,接近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或具有独特风格,优美的传统特色;
3、在国内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取得最佳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