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已定型批量生产,质量持续稳定上升。
(四)标志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 优质产品“优”字标志的图案式样由国家标准总局统一规定,并发给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
第七条 经过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的优质产品,均可直接使用金质奖章、银质奖章式样的荣誉标志。
第八条 凡具备优质产品各项条件,没有评上国家质量奖的,均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省、市、自治区或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并报国家标准总局备案。
中央所属企业,中央、地方双重领导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省、市、自治区主管局同意,报主管部审批,并颁发。地方所属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市、自治区审批并颁发。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市 、自治区要指定检验单位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验鉴定。
第十条 各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在申请、检验、审批、使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视其情节轻重,由上级机关严肃处理。
(五)标志的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企业可在该产品或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包装容器等上面,标记优质产品标志(颜色、尺寸大小可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第十二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在定期检验或不定期抽检中,发现质量下降,不符合优质产品条件时,国家标准总局有权停止或撤销其使用优质产品标志。
第十三条 获得优质产品标志的产品,质量一旦下降,企业必须立即停止使用优质产品标志,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恢复质量水平。待达到原有质量后,再恢复使用标志。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在任何产品或其包装、容器上使用与优质产品标志相同、类似或容易混淆的标志。
(六)附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标准总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