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办法》(发布日期:1988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贯彻执行“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充分调动行政事业部门和单位的积极性,合理组织收入,努力节约经费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更好地完成各项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从一九八○年起,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现在对试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是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全额管理的单位,由现行国家核定预算,年终结余收回财政的办法,改为“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有些单位实行预算全额包干有困难的,也可以对单位预算中的一项或几项费用实行预算包干的办法。
二、凡是以自己的收入抵拨一部分支出,差额由国家补助,在预算管理上实行差额管理的单位,可实行“定收入、定支出、定补助、结余留用”的办法。即按国家核定的收入和支出,确定一个补助数额,包干使用,结余留归单位支配。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该根据事业计划、人员编制、各项定额以及为保证完成各项任务所必需的资金,结合上年执行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予以核定。执行中由于国家下达的事业计划进行调整,或者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等改变而影响单位预算较大时,应相应调整单位预算。
四、实行预算包干办法以后,各单位的经费支出,财政上按银行支出数列入决算,预算结余部分, 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结余的资金,除国家规定的专项资金应专项使用外,主要用于改善工作条件,发展各项事业,不得用于增加人员工资,提高开支标准。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各项经费定额。各项定额必须按照历年开支情况,事业发展的要求和国家财力可能予以确定。各项经费定额的制订,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