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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废止与自行失效规章及规章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89年8月7日 实施日期:1989年8月7日)宣布失效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
 (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教育部发布)


  《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学校应该定期地对教师进行考核。”认真做好教师的考核工作,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各级教师的职能作用,努力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任务。同时,定期考核也为安排教师的工作和教师培训、提职、升级提供依据。

一、教师职责和考核依据


  高等学校教师应热爱祖国,为社会主义服务, 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为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为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多做贡献。这是对教师考核的基本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的暂行规定》,提出各级教师的职责:
 (一)助教
  1.担任一门课程的辅导、课堂讨论、习题课、实验课或实习等一、两种教学环节的工作;每两年要有一个学期从事实验方面的工作。
  2.体育、公共外语、制图课程的助教应担任讲课。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领导批准,也可以担任部分的或全课的讲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
  3.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参加教学法或科学研究工作。
 (二)讲师
  1.独立担任一门课程和教学工作,组织与指导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2.担负实验室的建设,组织与指导实验室工作,编写实验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参加科学研究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翻译外文专业资料,审阅专业稿件或学术论文。
  4.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和教师的进修。
 (三)副教授
  1.独立担任并领导或指导一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每两年有一个学期讲授一门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或开新的选修课;组织并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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