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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失效]

  2.担任学术指导人或科研课题的负责人,提出学术论文或做出科研成果;主持或参加编写、审议新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及专著;掌握本学科范围内一个或几个方面国内外学术发展动态,并能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3.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革新实验手段或开设新的实验内容。
  4.指导研究生和教师的进修。
 (四)教授
  教授应担负比副教授职责水平较高的工作。

二、考核内容


  对各级教师的考核,应以上述规定的职责为内容,主要考核以下三方面:
 (一)政治表现。主要看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和工作态度。如:看从事本职工作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承担任务,认真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顾全大局,团结互助,彼此合作的表现;认真参加政治学习,遵守社会主义法纪和工作纪律的情况。
 (二)业务水平。主要看教师的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业务水平和创新精神及其能力。如“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讲课内容、教学法的水平和教学效果;整理或编译教材、著作的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在集体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个人所起的作用;学术论文或报告的水平;实验教学和实验技能的水平;按本职称所要求的外国语水平。
 (三)工作成绩。主要看在教学、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贡献。 如: 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教师工作量的情况;关心学生,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在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取得的成绩;整理或编译资料、教材、著作的成绩;科学研究工作的成绩或成果;实验工作取得的成绩或成果;进修学习的成绩。
  兼任党、政工作的教师,还要考核其所担任的党政工作中,掌握政策、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完成任务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应重在平时考查,结合教学、科学研究和进修等项工作进行,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或学期进行一次。每学年或学期末,教师要对自己完成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情况进行小结,填《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必要时应在教研室(组)做工作情况汇报。教研室主任或副主任根据平时考查、了解的情况,签署评语,报系主任或副主任审核。《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登记卡》要存入教师的业务档案。

四、表扬、奖励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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