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目前货源较紧又是山区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所迫切需要的商品, 如自行车
、 缝纫机、电视机、录音机,商业部拟从一九八0年起,对国防科委和国防工办
系在三线和边远山区的军工厂矿、科研单位和试验基地等,作一些专项安排,给以适当补助。对煤炭、林区、石油等其它民用厂矿,仍由各省、市、自治区商业部门根据货源可能,在这些商品的分配上给予照顾。
三、厂矿企业要因地制宜地发展农副业生产,根据目前条件,副食品的供应光靠商业部门,是不能完全满足广大职工需要的。希望各厂矿企业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自己动手,改善生活。但是前些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在一部分领导同志思想上,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变得淡薄了。有的同志对厂矿企业搞农副业生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认为是“额外负担”,“不务正业”,这些看法是不全面的。厂矿企业要在当地党委统筹安排下,进一步密切同社队的关系,在社队帮助下,组织职工家属因地制宜发展农副业生产。这样做好处很多,既可以为一部分家属提供口粮,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又可以安置待业人员,增加职工收入,增加副食品的供应,同时也减轻国家负担。所有厂矿企业都应根据自己的条件,做出具体安排。商业部门要大力给以支持。
四、合理地增设商业服务网点。对安排好三线地区的商业服务网点,一九六五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和一九七八年中共中央十三号文件曾有明确规定,但目前仍有不少地区尚未很好解决。建议国务院重申:在城市范围以外建设新工矿点的同时,要把商业服务网点用房、运输工具、冷藏、加工设备和职工宿舍等设施,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由厂矿统一规划,统一投资,统一申请,统一修建和配备。没有商业网点的老厂矿,要尽快补建。凡应有商业网点的厂矿,都要建立起来。商业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主动会同厂矿进行研究,妥善安排。在商业用房没有解决前,要积极设法搞好商品供应,不要等待。
五、要允许厂矿企业事业单位自办商业。目前,为厂矿服务的商店,有商办商管、商办厂管和厂厂管三种形式。我们认为,这三种形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均可继续试行,进一步总结经验。为便于偏僻山区厂矿加强对商店的领导,更好地为广大职工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厂矿自办商店。凡是由厂厂自办商店,都要执行国家统一的商业政策和价格政策,接受批发部门业务上的指导,经营利润和亏损由厂矿负责。商业批发部门在分配商品时要视同商业基层店一样对待。有些地区根据需要也可以发展集体商业、饮食、服务、修理等行业,弥补商业网点、人员的不足。
以上招待,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