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邮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办法
(1979年12月 (79)邮科字876号)
第一条 为了使广大群众的革新创造和科学研究的成果,经过鉴定,及时地得到推广应用,促进邮电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工业产品的定型投产,以适应邮电通信现代化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邮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都必须经过鉴定。鉴定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推广应用。
重大的应用性研究成果,应分阶段,严格地进行鉴定。科学研究成果经鉴定合格以后,才能进行生产样机的试制;生产样机要进行试用、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中间试验或扩大试验的成果经鉴定合格后,才能投入生产或推广应用。
一切邮电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前都必须经过试用,证明符合使用要求后才能进行鉴定。
第三条 理论性研究成果,主要采取学术评议的方式或结合论文审查进行鉴定。
应用性研究成果中包括理论性研究成果部分,在鉴定时还应从学术上进行评议。
第四条 鉴定合格的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发给鉴定证书(鉴定证书格式附后)。
第五条 产品鉴定定型投入生产后,任何单位未经上级批准不得改动各项技术指标。
第六条 科研成果及新产品的技术鉴定,以批准的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中的所列项目为主要对象。
在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群众运动中创造的成果,亦为鉴定的对象。
凡是工厂、企业过去未曾采用过的新的生产方法,而在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原材料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都为新工艺鉴定范围。
第七条 邮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按项目的重要性和涉及面的大小,分为国家鉴定、部鉴定和基层鉴定三级。
第八条 对需要由国家鉴定的重大项目,由部报请国家科委或国家经委组织鉴定。具体事宜由部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九条 凡是列入国家项目和部定项目的科研成果及新产品新工艺都要组织部级鉴定。部级鉴定的项目,都必须在基层鉴定合格后,才可申请部级鉴定。部级鉴定分别由各有关单位组织鉴定。报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定核发鉴定证书。分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