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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邮电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技术鉴定办法

  (一)部科技局负责组织鉴定的项目:
  1.国家重点项目和重大通信系统的科技成果,
  2.重大创造发明的成果,
  3.通信网中各专业间的接口设备,以及与其他通信网的接口设备。
  (二)工业局负责组织各邮电工厂、各工业公司的新产品试制、新工艺的技术鉴定,重要邮电通信设备的定型鉴定由邮总、电总会同工业局组织鉴定。
  (三)部委托各研究院负责本院及所属各研究所科研成果的鉴定。
  (四)基建局负责设计院和各邮电工程公司的科研成果的鉴定。
  (五)人教局负责组织邮电院、校的科研成果的鉴定。
  (六)凡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所属单位承担的部定项目的鉴定,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会同部内有关局组织鉴定。或由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组织鉴定。
 第十条 基层鉴定分别由工厂、研究所、邮电企业等基层单位自行组织鉴定。基层单位自定项目鉴定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需要上级鉴定的项目,向上级提出申请。部定项目基层鉴定后报部有关局组织部级鉴定。
 第十一条 技术鉴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技术任务书、技术要求及其他有关试制任务的文件或付本。
  (二)按设计制造完成的正式样机或样品。
  (三)样机研究试制的全套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以及测试记录、试用报告和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等。
  (四)中间试验报告。
 第十二条 鉴定报告的内容:
  科研成果、新产品、新工艺鉴定后,应写出鉴定报告,报告应在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会上通过,并由鉴定领导成员签字。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鉴定项目的研究试制过程和鉴定简况。
  (二)鉴定测试结果和分析意见。
  (三)鉴定结论必须明确下列内容:
  1.是否达到原定技术经济指标要求;
  2.明确是否可以定型或初步定型的结论;凡肯定成效能投入小批试制,在一定范围使用的,可作出初步定型的结论;在技术上、经济上已能满足成批生产或普遍推广使用要求的,可作出定型的结论。
  3.存在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鉴定时根据具体情况组织鉴定委员会或鉴定小组,委员会或小组的组成和鉴定工作的进行,都必须放手发动群众,采用研究、制造、使用部门三结合,单位内外结合,领导干部、工人和技术人在三结合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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