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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1979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一、 中国科学院的研究所是从事科研劳动的基层组织,是院的基本单位。它的任务是研究和发展自然科学的新理论新技术,出成果,出人才,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祖国。
 二、 研究所以同级党组织为核心,在中国科学院(分院)的领导下,充分依靠科学家和全体人员,调动广大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坚持辩证唯物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事业繁荣昌盛,人才辈出。
 三、 研究所的工作方针是侧重基础,侧重提高,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服务。在工作中要同各高等院校以及有关部门和地方的科研机构大力协同,分工合作。
 四、 研究所要在各自的科学领域中,努力创新,对全国的学术活动和科学发展起推动和促进作用;在可能条件下,对群众性的科学实验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给以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所长、副所长及研究所的工作机构

 五、 研究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若干人。所长、副所长由所学术委员会和各方面的群众代表酝酿推荐,由上级遴选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六、 研究所所长应由科学家担任。副所长应由科学家和热心科学、熟悉所分管的业务的同志担任。
  要积极培养和选拔中年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对于在研究所建设上有重要贡献的所长、副所长,因年老体弱,不宜于继续担任实职的,可授予名誉所长、顾问等称号。如有必要,所长也可保留原职称,另设常务副所长,负责日常工作。
 七、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负责以下工作:
  全所科研规划、计划,以及事业发展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经费的预算、分配和决算;
  全所的工作总结;
  对科学创造和成就的奖励;
  研究室的建立、裁并及其工作方向的确定和变动;
  干部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组织实施;
  科技人员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提升和奖惩;
  国际科学合作和学术交流。
  上述各项工作中,根据院的有关规定,需要报院审批的,由所长签署后上报。
 八、 研究所所长负责全面工作,副所长分管科研、技术、人事、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研究所所长、副所长遇重大问题,应当召集所务会议,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对于学术问题,所长应当尊重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和意见。
  所务会议由所长、副所长、党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主任、研究室主任,以及有关的行政机构和技术系统的负责人等参加。
 九、 所长、副所长每年年终向全所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开支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会有权对严重失职、滥用职权、作风恶劣的领导人提出免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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