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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十、 研究所设置若干工作机构,在所长、副所长领导下,分工办理日常工作。所长可以设秘书。
  规模比较小的研究所,可以设一个办公室总揽全部行政工作。规模比较大的研究所,可以按需要设办公室以及计划、人事、物资、行政等处(科)。处以下一般不再设科。
  研究所的工作机构,应当面向研究室,为科研工作服务,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

 十一、 研究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评议机构。
 十二、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由较高水平的科学家组成。委员人数一般自九人至二十五人。学术委员会应有所外科学家参加,也可以聘请外国科学家担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其他委员的人选,由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以上的科技人员酝酿推荐,所领导遴选聘任,报院备案。委员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必须由学术上造诣较深的科学家担任。所长、副所长可以兼任。
  学术委员会可以设兼职秘书一至二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具体工作。
 十三、 学术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审议本所科学研究远景规划和计划草案;
  对全所性的学术活动提出建议,推动和促进所内外与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科学合作活动;
  审议重大研究课题的开题报告;评价所内重要的科学论文、著作或其他重要的研究成果,对其中应当给予奖励的,提出建议;
  评议科技人员的学术水平和成就,并对其定职、提职提出建议。
  学术委员会为了便于工作和审议上述有关事项,可以组织所内外同行进行评议。
 十四、 每年年终,学术委员会应听取所长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就所内的重大研究业务问题作出评价,并报院有关学部。学术委员中的不同意见要如实反映。

第四章 研究室

 十五、 研究所根据所的科研方向和学术指导力量,建立若干研究室或研究组。研究室可以按学科分支,或按课题,或按综合性的研究任务建立。
 十六、 研究室要逐步做到由以下三种人员组成:
(1)固定编制的研究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其他人员;
(2)兼任研究教授和客座科学家(包括外国科学家);
(3)研究生、进修人员和做毕业论文的学生。
  研究室的固定编制,应当与学术带头人的指导力量相适应,一般以三、五十人以下为宜。
 十七、 研究室设主任一人,领导全室的工作。室主任由科学家担任。
  规模较大的研究室,可设副主任。
  研究室可设专职或兼职的秘书。
  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可由上级任命,也可由全室人员推荐,由上级组织遴选任命。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十八、 研究室主任和副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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