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的规划应当注意院内外的分工协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和脱节;注意学科之间交叉渗透,填补和充实空白、薄弱的新兴学科。所内要适当集中力量,避免分散,努力形成特色。
研究所应当大致确定本所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研究之间的比例;研究的目标可以有远期、中期和近期的,要统筹安排。
三十九、 通过规划,实现研究所工作的相对稳定,做到定方向任务,定课题,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
所的方向任务应当落实到室、组,努力使每个研究技术人员都有比较稳定的专业方向。
为了开辟新的科学技术领域,应鼓励基础较好、勇于创新的研究技术人员转移到新的领域工作。
四十、 新开的研究课题,应当作开题报告,组织同行评议,按计划程序审批。撤消时应说明理由,经过批准。探索性强的研究课题,暂时还提不出开题报告的,可以提出设想和依据,经研究室主任同意、报所长批准即可进行,探索一定阶段之后,经过开题讨论,确定是否列入计划。
四十一、 研究所人力、物力、经费的使用必须根据需要与可能,坚持全面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研究所应当组织若干项重大研究课题作为主攻目标,力争取得重要进展或成果,包括理论研究中有希望突破的关键问题,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重大、紧迫的关键科技问题,重大的实验装置,以及新开辟的科技领域等。
对于重点课题,应当在人力、物力、加工条件等方面优先保证。一般研究课题所需条件,按照课题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分配。
四十二、 对不同性质的研究工作的管理应当区别对待。
带有工程性质的研制项目,以及研究成果的扩大试验,必须要有健全的组织领导,有技术总负责人,要制订详细周密的执行计划。目标、进度、技术路线、需要的人力和物质条件都必须明确具体,作到各个环节都有技术监督和检查。遇到不确定的因素,应当通过小试验事先解决后再进行。执行计划经过批准以后,不得任意变动。
理论课题或探索性强的应用基础研究,一般应当有总的设想和大致的进度。在确定的目标范围内,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随时调整、改变技术路线和方法,充分发挥研究人员的自由探索和首创精神。
四十三、 为发展新兴边缘学科以及完成重大综合性研究任务,应当组织多学科协同进行。
需要在所内多个研究室协同配合工作的,可以组织临时课题组,调动各室有关研究技术人员集中研究。也可以一个室为主,吸收其他室人员共同工作。
需要多个研究所协同工作的,可与有关所协商组织所际协作组。
参加所际、室际协作组的研究技术人员,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长,取长补短,促进任务的完成。
协作任务完成以后,所有人员都应当回到原单位工作。
一般协作任务,可以采取委托协议方式进行。
四十四、 对研究工作的检查,主要采取学术报告和讨论的方式。对于工作有实质性进展的,应给予大力支持,促其早日突破。进展不大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邀请所内外的同行讨论。
四十五、 每项研究工作的结果,包括成功的和失败的,都必须写出学术性的工作报告或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