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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研究所暂行条例(草案)

  高、中级研究技术人员要经常参加院内外的学术活动,有条件时,应当出国考察,参加国际学术活动,以扩大视野。在他们完成某项任务以后,要给予一定时间的进修假期。
 五十三、 对研究技术人员的培养,要在普遍提高的基础上,实行重点培养。要保证他们从事的研究工作的稳定性和系统性,请优秀的科学家担任导师,加强个别指导,并给予各种可能的进修、学习机会。
 五十四、 研究所可根据各研究室的指导力量、设备等条件,每年吸收一定名额的进修实习人员,为其他单位,特别是边远地区的研究所培养科技人才。

第九章 后勤工作

 五十五、 后勤工作是搞好科研工作的重要保证。后勤部门应当围绕科研工作的需要,做好基建、生活等项工作。要挑选热心科学、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同志担任后勤部门的领导。
 五十六、 基本建设工作,应当根据研究所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国家给予的条件,努力做到事业规模、人员编制同工作用房、生活用房相适应。要特别注意职工住宅的建设。基本建设部门要编制好基本建设任务书,积极进行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材料、设备和施工力量,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搞好经济核算,认真进行竣工验收。
 五十七、 生活管理部门要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主动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办好食堂。
(2)管理好职工宿舍,定期维修,确保安全。
(3)搞好环境卫生。
(4)注意职工的身体健康,特别是对从事危害健康工作的职工要加强劳动保护。
(5)办好托儿所、幼儿园、澡堂等群众福利事业。
  生活后勤工作应该逐步企业化、社会化。

第十章 奖惩制度

 五十八、 研究所要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制度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方法。
  对从事研究技术工作有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关于“自然科学奖励”、“发明奖励”和“技术改进奖励”的条例规定给予奖励。
  凡工作先进,成绩突出的工作人员,由研究所根据院的统一规定,分别发给奖状、奖金。
 五十九、 对于作风恶劣、弄虚作假、剽窃成果、无组织无纪律、破坏团结协作甚至违法乱纪,以及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思想教育,进行严肃批评。对其中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品质恶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降级、撤销、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公职。

第十一章 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

 六十、 发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是掌握最新科技动态,加速培养人才,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的有效途径。研究所应当根据本学科的需要,积极开展国际科学合作与交流活动。
  研究所要有目的地选派科学技术人员到外国科学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进修、考察,或合作研究。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攻读研究生课程或从事博士论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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