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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卫生工作暂行规定(草案)[失效]

 八、 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建立环境卫生保洁制度。要绿化校园。
  学校应逐步添置烧水、热饭和洗手设备,供应师生饮用开水。有食堂的学校要认真执行饮食卫生有关规定。对炊事员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组织学习卫生知识。预防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九、 建立学生健康卡片,定期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做好学生近视、砂眼、寄生虫、龋齿、脊柱弯曲、鼻炎、肝炎、结核病及神经衰弱等疾病的预防和矫治工作。认真做好传染病管理工作,严防传染病扩散。
  小学要坚持晨(午)检制度。
 十、 要上好生理卫生课。加强青春期卫生教育。女学生在月经期不参加剧烈体育运动和不适宜的生产劳动。
 十一、 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新风尚。教育学生养成“五要”“六不”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要是:要定时作息,要睡前刷牙,要勤换衣服勤洗澡,要勤剪指甲,要勤理发;六不是: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吸烟,不用公共毛巾、茶杯,不乱扔果皮纸屑,不随地吐痰。
  要把学生的个人卫生和健康状况作为评选“三好”学生条件之一。
 十二、 新建、扩建、改建校舍时要按学校卫生要求进行设计。选择校址、设计图纸应征询当地卫生部门意见。

第三章 学校卫生管理

 十三、 各级教育部门应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工作计划,认真贯彻有关规定,并应定期研究、部署、检查和总结工作。要把学校卫生工作作为考核、评比的内容之一。
  各级教育部门应设专职机构或职人员负责管理学校卫生工作。
  各级教育部门应在教育事业费用中安排学校卫生经费,充实卫生室设备,还可以从学杂费或勤工俭学收入中提取适当经费作为卫生室经常费用。
 十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设机构或专职人员管理学校卫生工作,并在各级防疫机构内设专门科室负责学校卫生监督和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应掌握所属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中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动态。指导基层学校卫生人员制定防治措施;对学生学习、生活、体育、劳动以及学校环境进行卫生监督,协助教育部门做好学校卫生人员、保健教师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十五、 各级医疗单位要做好责任地段内的学校卫生工作,协助学校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管理和疾病矫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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