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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

 (四) 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的礼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1973〕174号文件“关于接受和处理外国赠送礼品的规定”办理,各级领导干部都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或者私自处理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八、 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


 召开各种会议,或者接待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来的领导人员,一律不得用公款宴请和送礼,不得用公款招待烟、酒、糖、水果、点心,不得用公款请看电影、看戏,更不得组织群众和车队迎送。违反规定的,其费用开支不予报销,谁出“主意”谁付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过去自定的招待标准,同本通知规定精神不符的,应一律废止。
  上级领导同志到地方开会,或到基层作调查,陪同人员要尽量减少,吃饭要按规定标准交钱交粮票。

九、 严禁私分产品和国家财物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门,不得私分或者变相低价私分商品和国家财物。企业试制的新产品,送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样品,审查后应即收回。不得赠送给单位和个人,或者以试听、试用,试看为名,化公为私。对于违反规定的,除给以纪律处分外,应当按商业部门的牌价追回私分商品和物资的全部价值。

十、 整顿宾馆、招待所

 (一) 宾馆、招待所要挖掘潜力,扩大接待,提高房间使用率,努力增加收入。
 (二) 宾馆、招待所的各种设施,要力求简朴实用,整洁卫生,反对贪大求洋、豪华浪费。除经批准用于接待外宾的以外,一律不得购置高级消费品。
 (三) 严格收费制度。各地的收费标准,统一由省、市、自治区审订。收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低。要坚持收费制度,不得少收费或不收费,不得免费供应烟、酒、糖、茶、水果和免费使用小汽车,不得用收入请客送礼和补贴伙食费。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占用宾馆、招待所的房间和在宾馆、招待所内食宿,不迁走的要个人付费。
 (四) 宾馆、招待所要精减管理人员,扩大服务项目,加强经济核算。亏损单位要在一、两年内逐步做到自负盈亏,否则国家财政不予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要把宾馆、招待所交给商业服务部门或旅游部门, 实行企业化经营。 宾馆、招待所要按时编报预算和决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他们的财务收支加强监督和管理。

十一、 对行政、事业单位试行“预算包干”办法

 (一) 从一九八0年起,国家对文教、卫生、科学、体育等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试行“预算包干”办法,节余留用,增收归己,以调动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的积极性。具体办法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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