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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

交 通 部
 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通知
 (80)交公路字259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厅),北京、上海、天津市公安局:
  为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我部委托交通科学研究院负责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的试验工作。经过两年多的试验,提出了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初步方案,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于去年七月召开了审查会议,又加修改,现随文颁发试行,望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
                           一九八0年二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行车安全,提高运输效率, 适应交通运输现代化的需要, 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汽车(包括于汽车带挂车和半挂车)、无轨电车、特种汽车、二、三轮摩托车和方向盘式拖拉机带挂车等机动车辆,对手扶式拖拉机的制动装置也提出了适当要求。
 第三条 机动车的制动装置及制动性能,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要求。对于汽车、无轨电车和牵引车带半挂车的制动性能要求,根据其总重量按小、中、大三种车型分别规定(详见表一和表二)。
 第四条 本规范由交通监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贯彻执行 。

第二章 制动装置

 第五条  通行城镇街道和公路的机动车以及出厂的新车, 必须装有行车和停车制动装置。挂车和半挂车(包括新出厂的)必须装有行车制动装置。两轴挂车至少在后轴两轮上装有行车制动装置。手扶拖拉机拖带的挂车也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装置。制动装置应保持技术状况良好,操纵轻便,完整可靠。
 第六条 停车制动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手柄行程必须有一定的贮备。停车制动杆卡锁必须有效。施加于停车制动杆上的力,不大于35公斤。
 第七条 制动管路要有足够的耐压强度并安装牢固, 不得与运动件摩擦相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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