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漏油、漏气现象。
第八条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不超过贮气筒允许的最大气压。贮气筒应装有放水阀。
第九条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 应在发动机最大转速下, 四分种(带挂车的为六分钟)内, 气压表的指示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贮气筒的容量,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连续五次紧急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
第十条 采用液压制动系统或机械制动系统的车辆, 要求在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以内,达到最大制动效能。
第十一条 在车轮跳动和转向时,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机动车、挂车和半挂车均应装有制动信号灯。
第三章 用制动距离检验车辆制动性能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可用制动距离检验制动性能。制动距离为踏着制动踏板起到车辆停住所行驶的距离。
第十三条 出厂新车的制动距离,应不低于表二满载的制动距离要求。在用车辆的制动距离,应不低于表二空载的制动距离要求。
第十四条 对用“解放”牌底盘改装的客车和无轨电车的制动距离要求,允许按同类车型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10%。
第十五条 新出厂的特种汽车制动距离要求, 应不低于同类车型满载时的制动距离规范。对在用的特种汽车的制动距离要求,自重基本达到同类车型总重者(如吊车等),可按同类车型满载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10%;对于其他类型的特种汽车(如冷藏车、液罐车、救护车和消防车等),可按同类车型空载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10%。
第十六条 汽车拖带挂车的制动距离要求,可按同类车型的制动距离规范增加20%。
第十七条 对停车制动装置的制动性能要求,新车应在满载的情况下,在用车辆应在空载的情况下,在20%的坡道上,使用停车制动装置,不溜坡为合格。
第四章 用制动力检验汽车制动性能
第十八条 汽车可用制动力检验制动性能。出厂新车应具有原厂设计的制动力,且应分配合理。在用车辆的制动力应不低于原厂设计制动力的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