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1.编制产品使用说明书。说明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性能、结构、安装、使用、维修、注意事项、保修期、保管及运输条件等。出口产品的说明书应有外文译本。
2.采取多种形式传授安装、使用和维修技术,帮助培训技术骨干并解决使用技术上的疑难问题。
3.提供易损件制造图纸,按用户要求,供应用户修理所需的备品、配件(组装厂供应用户;元器件厂、协作厂供应组装厂)。
4.设立维修网点或门市部,有的要做到服务上门。
5.对某些复杂的产品,应协助用户安装、试车或负责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 站拒台或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等制度。 加强工商衔接、产销挂钩。通过各种渠道,对出厂产品进行使用效果与使用要求的调查,了解本企业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及时反馈,并和其它企业、其它国家的同类产品比较,进一步改进设计,提高产品质量。
第十五条 所有用户 (包括下道工序单位) 都要本着对国家及人民负责和企业间相互帮助的精神,把原材料、协作件和整个产品质量的好坏,及时向制造供应单位反映。组装厂要了解供货单位质量管理系统的工作情况, 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
建议, 并主动帮助解决。 组织一条龙协作, 共同保证最后成品质量。制造单位
要认真处理出厂产品的质量问题。对用户反映的意见和要求,要及时处理。属于使用不当的问题,要热情帮助掌握使用技术。属于制造的问题,不论外购件或自制件,统一由组装厂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由于质量不好,保用期内造成事故的,还要赔偿经济损失。组装厂和原材料、配套件厂之间要签订经济合同,供货单位要按质、按量、按期交货,否则要负经济责任。
第六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 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职工群众在质量管理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职工在质量管理中必须完成的任务,承担的责任以及所赋予的权限。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别订出优质工作标准,以优良工作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做到件件产品、道道工序、各项有关工作都有明确的责任者,建立起全面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七条 企业要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理、厂长对本企业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企业的总工程师在厂长领导下,对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产品质量赶超计划的编制和解决产品质量中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