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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外汇兑换券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八0年三月十九日中国银行发布)

 一、为加强外汇管理,国务院授权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
 二、外汇券的面额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 种,
与人民币等值,不准挂失。
 三、外汇券只限在中国境内指定的范围内使用。
  短期来华的外国人,短期回来的华侨、港澳同胞,驻华外交,民间机构及其常驻人员等,在下列范围内购买物品或支付费用,必须使用外汇券:
 (一)各地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服务部、文物商店、外贸中心和进口商品专柜;
 (二)专门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宾馆、饭店、俱乐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区的直通火车、船只票款,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四)支付国内外航线的飞机机票,及托运行李、物品费用;
 (五)支付国际电讯、托运国际包裹;
 (六)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据有关规定应收取外汇券的单位。
 四、上述人员或机构凡持有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能立即付款的外币票据、外币支付凭证,和汇入汇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国银行或其指定的外币代兑点兑换成外汇券。中国银行(或代兑点)兑出外汇券,应向顾客出具“兑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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