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
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的通知
(1980年4月2日(80)法研字第12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发给你们。对于冤假错案改判纠正后当事人的安置问题,人民法院应积极负责与有关部门联系,按照《报告》的规定,切实予以解决,以利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工作。
附件: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
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1980年3月24日)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安排劳动指标要报从落实政策的要求。对于纠正冤假错案需要重新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循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做认真细致的工作,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地给予处理。
关于八省市自治区纠正冤假错案安排劳动指标座谈会的报告
国务院:
各省、市、自治区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和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进展很快,已经进入或接近收尾阶段。当前普遍遇到的问题是,在复查结案后,有些人急待重新安置工作,但是所需劳动指标国家尚未专项下达,或已下达的指标数量不足。近来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向中央、国务院提出报告,请求尽早解决这个问题,以便有效地保证党的政策落实,使必须安置的人员尽快得到安置。为此,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们于一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九日,请四川、宁夏、新疆、河南、上海、山西、辽宁、黑龙江等省、市、自治区和中央组织部、统战部、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粮食部,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主管这一工作的负责同志,在京开了一个座谈会,学习了小平同志元月十六日的讲话,交流了落实政策工作的情况和经验,讨论了有关政策,研究了分配指标的原则等问题。现将座谈会研究的几个问题报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