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部关于地质科学研究
单位预算包干和收入留成的试行办法
(1980年4月8日 地技(1980)252号)
为了促进地质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挖掘潜力,节约支出,并在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组织收入,扩大财源,把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结合起来。根据财政部《关于文教、科学卫生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预算包干”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地质科研单位的具体情况,从一九八0年起,试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和组织收入,实行留成的办法。
一、 预算包干,结余留用的试行范围和具体办法,按如下规定:
1.试行范围:地质科学院、勘察技术研究院所属各研究所、队、室、站及其附属试验工厂等;各局属研究所、专业研究队等。
各地质勘探队下设的研究机构和结合地质任务进行的研究项目(课题)不执行本办法。
2.预算包干的形式:凡科研单位的全部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的,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由地质科学院、勘察技术研究院或主管局(以下简称主管单位)根据当年的科研任务,核定当年预算,包干使用,年终结余全部留归单位支配。凡科研单位有一定的、经常性或固定性收入可以抵充一部分支出,差额部分由国家定额补助的,实行差额补助包干。由主管单位根据当年的科研任务核定收入、核定支出、核定补助定额,年终结余,包括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单位支配。
主管单位可根据所属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实行全额预算包干或差额补助包干。
3.预算包干指标的确定,应按科研项目逐项进行计算。凡是有规定标准的费用,要按规定标准进行计算;没有规定标准的费用,应以一九七九年实际开支为基础,参照最近三年的开支水平,人员编制情况以及多种增减因素进行计算,并逐步地积累资料,建立定额。
对于管理费用和其他杂费支出,除按规定标准或上年实际支出情况进行计算外,还应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节约非生产性开支的要求节减。
对于个人经费包括工资、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部分,应按主管单位批准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尚未批准编制的单位,按上年末实发数作预算包干数。
4.预算的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者,可由主管单位进行包干预算的调整:
(1)经主管单位批准有较多人员的调进或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