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主管单位批准新增或撤销科研项目对预算影响较大的;
(3)机构撤销、合并或隶属关系改变;
(4)根据国家规定调资、调价和调整开支标准对预算影响较大的。
5.实行预算包干后,年终的预算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其拨款限额仍实行年终注销办法,然后经部汇总转报建行总行批准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二、 组织收入,实行留成的收入范围、标准和计算办法,按如下规定:
1.收入的范围:
(1)推广科研成果的收入;
(2)出售研制成品的收入;
(3)对外科技服务的收入(包括情报、测试、计算、翻译、照相、影印、复印、植字、绘图、晒图等);
(4)出租暂时不需用的仪器、设备和工具、模具的收入;
(5)承包小型地质普查勘探任务的收入;
(6)中外合作考察和科研项目的收入(属于外汇的收入和使用办法另定);(7)对外加工、修理、运输、矿物选冶试验的收入(包括碎样、磨片等);(8)试制和小批量生产品的收入;
(9)出售岩矿标本和标准样品的收入;
(10)标准化工作的收入;
(11)生活服务的收入(包括招待所等);
(12)附属生产单位的收入;
(13)其他收入(包括单位集中的稿费、变卖废品等);
2.属于下列情况应冲减支出,不作为收入;
(1)承担未列入科研计划的科研任务,由委托单位拨入的科研经费;
(2)处理器材收入
(3)向职工收取的房租、水、电费。
3.各项收入的取费标准和收入的计算,原则上按如下办法:
各项收入的取费标准,要根据原材料、动力的实际消耗、各种费用的实际支出进行核算,并酌收适当的管理费用。有的产品、对外加工和对外科技服务性工作,还可以按照国家同类产品的统一价格和同行业的收费标准定价收费。
各项收入的计算:凡是试制的成品、小批量生产品、承包小型地质普查勘探任务,对外加工等,应按扣除实际成本后的净收入计算;凡出租设备、仪器,对外提供劳务和科技服务工作等,应按扣除必要的设备磨损费用、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开支后的收入计算;其余各种收入应视具体情况,有的可扣除必要的开支后计算。
4.组织收入要注意防止偏离科研任务,单纯为增加收入而搞收入的倾向。对各项科技服务工作、加工实验工作等,要在确保计划任务的前提下按先内后外的原则安排。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内外有别,院内各所之间的协作,局内所、队之间的协作,收费要从低,一般可仅收工本费。
三、 建立科研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