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1992年10月29日 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推动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结合化学工业生产具有易燃、易爆、毒物多、危险性大的特点,对化工行业实行安全卫生监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化工主管部门和县以上(含县)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外贸、中外合资等化企、事业单位(包括化学矿山、化机制造、化工建设安装以及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分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两级。化学工业部和省化工厅(局)分别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监委)。
省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监委)接受化学工业部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部安监委)的业务领导,并接受国家安全卫生监察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各级安监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主任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安全卫生工作的领导和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五条 各级安监委要本看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监办)。
安监办办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 各级安监委根据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工作的需要,任命专职或兼职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员(以下简称部级或省级监察员),建立、发展、充实监察组织。并可按区域或行业建立若干个监察小组进行活动。
第三章 安监委及安监办职责
第七条 安监委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