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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化工安全卫生监察办法

 第十八条 工作纪律:
  (一)应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二)不准循私舞弊,不准歪曲事实,不准挟嫌陷害,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滥用职权,不准违法乱纪;
  (三)被监察单位要求保密的工艺条件、设备结构等技术关键,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对安全工业卫生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化工企业的厂长,安监委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条 通过安全卫生监察组监察,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厂长,方可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进行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一)任期三年以上,在任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及一次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指直接经济损失,下同);
  (二)三年千人负伤率均低于0.3‰;
  (三)治理整顿期间化工部下达的三年安全工作要点检查表,得分都达到900分以上;
  (四)连续三年尘毒合格率超过80%;三年职业病发病率持平或下降。
  (五)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各项管理工作符合规定。
  企业及其厂长受到表彰或奖励后,其内部对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有贡献的人员由厂长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工作,属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由企业厂长全面负责。监察中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处分的建议,直至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一)安全管理工作不符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执行安全工作首长负责制,决策不当,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漏洞多,现场不符安全标准要求,“三同时”未能贯彻执行,尘毒危害和事故隐患严重;
  (二)在任期内发生死亡或二次以上重伤事故;
  (三)在任期内发生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或设备事故;
  (四)在任期内发生一次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的多人中毒事故或社会灾害性事故。
  (五)事故后不组织调查分析,不认真吸取教训,致使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
  (六)安全教育不力,设施不全,职工安全素质不高。
  (七)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认真学习、不认真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工作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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