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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的要求,对本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安排时间对所属下级机关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国家税务总局也将组成若干检查组进行重点检查。
  四、时间安排
  执法检查分为自查、重点检查和总结整改三个阶段。2005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为自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为总结整改阶段。
  五、问题的处理
  各地对在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凡与国家统一税法抵触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对执行以来的情况予以纠正。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立即纠正。
  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税务机关要向其提出请求更正的书面报告,同时停止执行,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对税务机关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本级税务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必须全额补征入库。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入库级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检查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时按要求完成检查任务。
  (二)检查工作必须落实一位局领导具体负责,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牵头组织。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要重整改,重实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吸取教训,努力改进工作,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被检查的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据实提供有关情况,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如实反映情况,认真填写《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5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附件2),逐级上报。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于2006年1月31日以前向总局报送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检查组织情况、检查工作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原因及问题处理情况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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