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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高级会计人才培训的通知

  三、培训时间与地点
  从2005年开始,拟分期对全国通过选拔方式确定的培养对象进行培训。3年为一个培训周期,每周期第1年先集中培训1个月,其后实行在职学习、实践考核与跟踪培训相结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会计学院对学员的在职学习、实践、研究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集中培训地点在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为确保培训质量,不断完善培训方案,2005年12月,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试办1期培训班,具体开学时间和有关要求,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通知学员。
  四、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附件:
  1、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
  2、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项目选拔时间及安排

                              财政部
                           二00五年九月一日

财政部关于高级会计人才培训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标
  实施人才强国战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培养和造就一批精通业务、善于管理、熟悉国际惯例、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发挥高级会计人才在强化会计职能、宣传会计政策、组织继续教育、研究实务问题等方面的组织推动和辐射作用,促进我国会计队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培训对象
  主要培训对象为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成绩合格者。具体包括:
  1、国有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或会计机构负责人的后备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现任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也可参加);
  2、在国有大、中型企业担任副职的总会计师和机构负责人;
  3、大、中型企业中有一定工作经历、具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高级财务会计人员。
  三、培训对象的选拔
  (一)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2、具有开拓创新意识,担任过一个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或从事过企业内部会计制度设计、重要课题项目研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具有经济管理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财务工作经验,从事财务会计工作5年以上;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资格或通过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4、具有一定的英语基础,能够使用英语获取必要的信息。
  5、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岁;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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