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和被调查产品,在销售方式上基本都采用直销和经销商经销的方式到达最终用户,销售方式、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生产工艺和采用的原料相同,用途相同且相互可替代,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基本相同。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环氧氯丙烷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表明,本案申请人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渤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化工厂是国内两家主要生产环氧氯丙烷的企业,都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调查期内,这两家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进口经营者没有关联,也不是进口经营者。调查期内,两家企业的环氧氯丙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73%以上,立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对本次调查的反对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两家申请人具备国内环氧氯丙烷产业的代表资格。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做出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公司
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The Joint Stock Company Kaustik)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考斯迪克封闭式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考斯迪克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考斯迪克公司的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进行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报告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成本数据暂可以接受。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该公司国内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中有超过20%的交易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调查机关认定这部分交易属于非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这部分交易予以排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依据排除低于成本销售后的国内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依据。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自行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以考斯迪克公司与中国客户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考斯迪克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广告费用,考斯迪克公司主张对其调查期国内销售发生的广告费用进行调整。经审查,该公司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的发生,同时也未能证明该广告费的发生与被调查产品的国内销售直接相关,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该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国内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在计算时出现了负值,调查机关认为信用费用属于机会成本,提前付款不会出现机会收益,因此调查机关对出口交易部分信用费用进行了调整。
经审查,在初裁决定中,对该公司报告的货币兑换、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调查机关认为暂可接受,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出口价格进行了调整。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Usoliekhimprom”)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里耶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乌苏里耶公司按包装费用的不同将环氧氯丙烷分为散装和罐装,并分别报告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和国内销售。调查机关认为,单纯的包装费用差异不是划分不同产品型号的依据,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在确定内销和出口的型号时将散装和罐装环氧氯丙烷作同一型号处理。
调查机关审查了乌苏里耶公司的国内销售情况,该公司环氧氯丙烷的生产为来料加工,公司获得加工费和合理利润,所有在俄罗斯境内的销售均由来料加工的企业负责。乌苏里耶公司在答卷中报告了除该公司回购来料加工的环氧氯丙烷用于出口销售外的来料加工企业的销售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调查期内并没有国内销售,公司所提供的国内销售只是来料加工企业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而不是该公司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销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查机关暂以该产品在俄罗斯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作为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报告的费用数据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暂可接受。
由于该公司未提供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利润,也未提供加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的业务支出,调查机关暂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了结构价格中的利润。
调查机关根据从非关联方购买的原材料成本和该公司加工成被调查产品所需的直接人工、燃料、动力及制造费用构造了公司的生产成本,再加上公司的合理费用和调查机关依据可获取的最佳信息确定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利润作为确定该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系通过非关联贸易公司进行。乌苏里耶知道其货物最终销往中国,调查机关暂以乌苏里耶与非关联贸易公司之间的价格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1)关于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暂依据该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俄罗斯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的结构价格作为确定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正常价值的基础,并调整至出厂环节。
(2)关于出口价格
关于出口退税,调查机关认为构成正常价值的成本及费用因素都不包括增值税,公司采购原材料所缴纳的增值税并未纳入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计算,所收到的退税也不应影响成本。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该项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为与正常价值相匹配,出口退税不应纳入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中,在初裁决定中对该项调整主张暂不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