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检验仪器、仪表、量具、衡器校验情况;
(十二)企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十三)企业符合消防和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申请药品GMP认证,除报送上述材料外,还须报送认证范围涉及品种的批生产记录复印件。
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认证申请的,应同时报送一份申报资料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就该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
申请企业应当对其申报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企业申请认证范围含有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该企业的其它剂型可以一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认证。如分别提出申请的,须在药品GMP认证申请书中注明。
第六条 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增生产范围的,应当按《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六条规定办理。
企业改建、扩建生产车间(生产线)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申请药品GMP认证。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企业《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药品GMP认证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受理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经技术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必须在2个月内一次性按通知要求完成补充材料,逾期未报的终止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