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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2年3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2日)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6号)


  为了加强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规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特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确认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和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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