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现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各卷烟生产企业要依据《规定》认真进行卷烟包装标识的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立即着手进行改版印刷;涉及到卷烟产品注册商标的基本组成部分的,允许企业在今后的产品改造和品牌整合过程中采取积极稳妥的方式逐步修改;新注册的卷烟产品注册商标一律不得使用《规定》明确指出的禁止使用的用语.
二、国家局将对2006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国产内销卷烟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三、2006年4月1日之后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卷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中国市场。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规范境内销售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为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版《卷烟》系列国家标准(GB5606-2005),加强对卷烟包装标识的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国家烟草专卖局历次印发的有关卷烟产品包装标识(注)的各项规定,在充分考虑烟草行业健康发展的要求以及《
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关条款的基础上,现对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卷烟的包装标识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卷烟应符合国家标准《卷烟第2部分:包装标识》(GB5606.2-2005)的技术要求。
二、卷烟箱包装体上也应有与卷烟条、盒包装体上相同技术要求的“吸烟有害健康”的中文警句和焦油量、烟气烟碱量、一氧化碳量的中文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