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现场检查工作根据《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程序》(附件1)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细则》进行,现场检查组不得向申请者提出检查范围以外的其它检查要求。
第七条 现场检查实行检查组组长负责制。现场检查组成员一般由3人组成。
现场实地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检查时间的,可商申请人适当调整。
第八条 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应当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细则》对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结论分三种:
(一)现场检查通过;
(二)现场检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
(三)现场检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附件2)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单》(附件3)报省级承办机构。
第十条 省级承办机构根据现场检查结论负责做好现场检查的后续工作。现场检查通过的,应结合原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单》一并报部直分中心;现场检查基本通过或不通过的,根据检查组结论和建议督促申请人整改,并确认整改结果。符合要求的,提出初审意见,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现场检查工作单》一并报部直分中心。
第十一条 部直分中心应当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要求,对省级承办机构报送的申报材料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现场检查工作单》进行复审。复审过程中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省级承办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照需要核查的内容组织2至3名检查员实施现场核查,核查的实施方案应提前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部直分中心应当每个季度的第1个月的10日前将备案确认的各省级承办机构现场检查计划汇总表、执行情况及部直分中心组织实施的现场核查情况向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