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印发《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根据《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
《特别规定》)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
《紧急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