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发布
“机构数”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2005年6月3日 保监厅发[2005]79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机构数”和“次级债”等统计指标的填报口径,中国保监会对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制定了“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构数”等统计指标相关说明
  (一)机构数、高管人员数统计口径界定严格按照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3号)、《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2]2号)、《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保监会令[2003]2号)及相关文件执行。
  (二)对“机构数”、“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类统计指标的填报说明:该类统计指标中本身含有机构层级,只需列相应层级的本级数据。例如:某保险总公司有5家省级分公司,14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总公司]=1,[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5,[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14;该总公司的其中某省分公司有5家中心支公司,其相应指标值:[机构数-省级分公司(一级分公司)]=1,[机构数-中心支公司(二级分公司)]=5。
  (三)对于在省级分公司所在地未设中心支公司的省级分公司,该公司所在地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虚拟的省分公司所在地中心支公司,在该公司所在地以外设立的营销服务部机构数应放入该省分公司本级。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南宁、玉林、贵港、百色设有营销服务部,广西分公司本级反映该公司玉林、贵港、百色营销服务部数据;对虚拟的南宁市中心支公司数据机构,反映该公司在南宁市的机构人员数据。
  (四)“期末职工人数”、“期末高管人员数”、“期末营销员人数”统计指标值填报口径同“机构数”。
  二、新增“次级债”的相关统计指标
  (一)中国保监会统一采集集团公司、总公司、省级(二级)分公司和地市级(三级)中心支公司“应收利息-债券-次级债”统计信息。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