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2、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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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申请品种:□羊毛 □毛 │贸易方式:□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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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数量(吨)│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累计数│
│: │量(吨): │
├─────────┴───────────────────────┤
│申请企业种类:□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
├───────────┬─────────────┬───────┤
│注册地址: │工商注册号: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
├───────┼───────┬─────────────────┤
│企业羊毛制品生│产品名称: │2004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产能力 ├───────┼─────────────────┤
│ │2004年产量: │2005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
│2004年一般│申领到数量(吨):│2005年一般贸易│已申领到数量(吨)│
│贸易配额 │ │配额 │: │
│ ├─────────┤ ├─────────┤
│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
├─────┴─────────┴───────┴─────────┤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
│2004年加工│申领到数量(吨):│2005年加工贸易│已申领到数量(吨)│
│贸易配额 │ │配额 │: │
│ ├─────────┤ ├─────────┤
│ │实际进口量(吨):│ │已进口量(吨): │
├─────┴─────────┴───────┴─────────┤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
├─────────────────────┬───────────┤
│加工企业名称: │加工贸易类别:□来料 │
│ │□进料 │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
├─────────────────┴───────────────┤
│进口合同 │
├───────────────────┬─────────────┤
│进口商: │进口商海关编码: │
├───────────┬───────┴─────┬───────┤
│合同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码: │
├───────────┼─────────────┼───────┤
│合同数量(吨): │签约日期: │报关口岸: │
├───────────┼─────────────┼───────┤
│装船期: │原产地: │贸易国(地区)│
│ │ │: │
├───────────┼─────────────┼───────┤
│合同单价: │合同总值: │总值折美元: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是 □否 │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