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质监量[2005]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见附件,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现就做好超限超载检测站在用计量器具计量检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履行质检部门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二、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超载检测站组织全面调查,掌握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在用计量器具的受检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超限超载检测站的计量管理档案,并依法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检测站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要加强对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的管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培训以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等方式,监督有关计量技术机构的计量检定工作,切实完成超限超载检测站在用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