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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对鉴定评审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2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六条 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受理许可申请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查处有关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相关许可实施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许可实施机关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工作:
  (一)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二)出具失实鉴定评审报告的;
  (三)鉴定评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抽查不合格的;
  (四)从事影响鉴定评审工作公正性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年度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或者鉴定评审机构发生重大变化不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备案的。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鉴定评审人员在鉴定评审工作中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鉴定评审机构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告许可实施机关。
  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人员有违规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督促鉴定评审机构加强管理,并根据具体情况对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鉴定评审机构和鉴定评审人员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境外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鉴定评审收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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