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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察协会章程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警察协会以及副省级市警察协会,业务范围服务于公安工作的有关警察社团组织,向本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发单位会员证。
  第九条 凡拥护本协会章程、具备相应条件的人民警察,由本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协会单位会员推荐,经批准后即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发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的服务。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实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协会反映有关社情民意。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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